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0 15:59
??一、原告肖景荃的医疗费32375.23元,由被告赖裕恩承担22662.66元(已付3200元),被告吴钦汉承担9712.57元。
二、原告肖景荃的残疾赔偿金27605.76元(575.12元/月×12月×4年)、误工费9324元(360天×25.90元/天)、护理费4814.4元(160天×30.09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8元/天×160天×2人)、营养费640元(160天×4元/天)、评残费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49044.16元。其中,由被告赖裕恩承担34330.91元,被告吴钦汉承担14713.25元。
三、驳回原告肖景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600元,由被告赖裕恩承担2520元,被告吴钦汉承担1080元。
(以上判决执行内容,限被告赖裕恩、吴钦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崔 晓 明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福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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