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10 15:59

  ??一、原告肖景荃的医疗费32375.23元,由被告赖裕恩承担22662.66元(已付3200元),被告吴钦汉承担9712.57元。

  二、原告肖景荃的残疾赔偿金27605.76元(575.12元/月×12月×4年)、误工费9324元(360天×25.90元/天)、护理费4814.4元(160天×30.09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560元(8元/天×160天×2人)、营养费640元(160天×4元/天)、评残费8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以上合计49044.16元。其中,由被告赖裕恩承担34330.91元,被告吴钦汉承担14713.25元。

  三、驳回原告肖景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600元,由被告赖裕恩承担2520元,被告吴钦汉承担1080元。

  (以上判决执行内容,限被告赖裕恩、吴钦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崔 晓 明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福 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