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9〕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签订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
变更或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
签订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市委〔1998〕2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2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但目前不少单位并未落实安排职工下岗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规定。对此,必须坚决予以补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充分认识企业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必要性、重要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必须依法与劳动者就上述变更进行协商。因此,依法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关系到是否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是否尊重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权益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及各级领导必须坚决克服担心工作难做、怕麻烦、怕引发矛盾的畏难情绪,消除落实与否无所谓的模糊认识。要从落实“依法治市”、依照《劳动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强化政策观念,严格组织纪律,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规定的高度来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过细地做好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工作。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下岗职工,都必须由原所在用人单位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凡未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议》的,按以下办法予以补正:
1、下岗职工由主管部门(行业、系统)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管理的,原所在用人单位应与下岗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样式见市政府办公厅杭政办〔1998〕12号文件附件一),并增补“委托管理服务期满后即行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 上一篇: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变更的法律适用
- 下一篇: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相关文章
- ·企业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合同争议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发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对长病休职工劳动合同问题处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依法
-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
-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
- ·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和负责人同受惩
- ·企业不同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侵权行为
-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报酬 职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