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劳动合同赔偿 > 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
企业依法终止合同仍须补偿
www.110.com 2010-07-10 10:32

本报讯 (记者蒋彦鑫)“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依法终止合同,仍要支付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强调。

  据李长保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依法终止合同,也需要支付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该规定只适用于今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合同终止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原来的劳动合同或企业条例中并未有相应的补偿规定,那么2007年12月31日前的、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李长保强调。

  有市民称,自己和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试用期为2年。李长保表示,无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还是之后,试用期签两年都是违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可以再给企业一个月宽限期,过了2月1日后,如果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没签合同的,职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企业就得支付。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部分企业因为职工休年假而克扣奖金的行为,李长保表示此举不合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