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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为了权利又再见(2)
www.110.com 2010-07-10 14:21


  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时限:一年
  案例:丁某与王某夫妇于2006年4月被判离婚。法院于2006年4月作出如下民事判决:婚生女小霞随母亲丁某生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一次性给付丁某生活扶助费1万元。离婚判决生效后,丁某因生活困难多次向王某索要子女抚养费和生活扶助费,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无奈之下,今年10月,丁某持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日前,王某在法院执行人员的督促下,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给付义务。
  点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对于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者裁定的,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的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据此,一方请求法院强制原配偶履行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权是程序性权利,而这一权利的行使期间一般为不变期间,因此这里的“一年”期间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改变。
  原有共同债务连带偿还。追偿时限:两年
  案例:吴女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吴女的亲戚李某借款买了一辆农用车。200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离婚后,当债权人李某向吴女主张债权时,吴女碍于亲戚的面子还清了全部债务。后吴女要求王某与其共同承担债务,王某却以已经离婚、与其无关为由拒不承担债务。吴女遂于2006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判令王某与吴女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点评:离婚后二年内,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享有追偿权。离婚后,对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解释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请求重分被匿共同财产。起诉时限:两年
  案例:农民王女和丈夫于去年底因感情不和到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发生了分歧。王女只知道丈夫一直在做农资生意,但到底有多少存款心中无数。诉讼中,丈夫说存款总额大约有12万元,他“大度”地愿意分给王女8万元。可王女认为他们的积蓄不可能这么少,法院要求王女提供存单账号或其他证据,但她平时并不了解家庭的“财政状况”,更不曾留意丈夫日常经营的详细情况,所以根本无法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无奈只好同意了丈夫的条件,得到了8万元。离婚后,王女通过多方咨询查证,弄清了前夫存款地点、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知道了当时前夫名下的存款余额有33万余元,根本不是12万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法官经核实证据,最终认定这部分款项是王女与前夫的共同财产,遂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再给付原告人民币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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