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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行为取证与举证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0 14:21

  3、从正确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要求来看,证据的取得也不必由司法机关进行。公权和私权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的扩张就意味着基于私权的私人自治空间的缩小。“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心,个人是最高主权者。”在法制社会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其行为没有危及他人,社会就不应对其进行限制,否则即构成个人自由的不当侵犯。

  “第三者介入”的定义

  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这表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一种具有特定主体、特定主观故意和特定客观后果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主体要件:介入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者,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未婚者;但是,被介入者,一定是有合法配偶的已婚者。如果介入他人恋爱中或与他人未婚同居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2、主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一定要有故意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和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卖淫嫖娼、一般的通奸行为,由于没有拆散他人合法配偶关系的目的,没有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目的,也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3、客观要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第三者”实施了在上述的目的的支配下的性行为。只是在内心希望与之一方成为合法配偶的,不属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归纳出“第三者介入”的法律特征:

  1、第三者介入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人发生行为;

  2、第三者介入的目的是希望与合法配偶一方结婚。

  3、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举证及适用原则

  民事举证责任原则在处理“第三者”纠纷时的运用

  确定“第三者介入”案件中,举证责任应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是诉讼中适用法律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为了防止自己败诉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应积极地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积极地参与诉讼证明活动。就现有规定来说,“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责任原则也适用于“第三者”纠纷。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夫妻一方或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因此认为自己无过错的一方作为请求赔偿损害方负有举证责任。在婚姻案件中,原告受害方不仅要对所有要件事实的存在和不存在收集和提供证据,而且要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独自承担全部败诉风险。《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责任的分配标准,其中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被告受害方的配偶或“第三者”在诉讼中只需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只需提出反证,使事实再度陷入不明状态时便可胜诉。这样,被告就会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获得好处和利益,这显然有悖于“依法裁判”的原则。例如:阳春一妇女和丈夫结婚后,开了一家酒厂,资产逾千万。自丈夫有了情妇后,长期与情妇同居不回家,并生了一个儿子,同时把酒厂、汽车、房产等财产分别转移到情妇及亲属名下。并向妻子提出离婚,离婚的结果是这位妇女没有财产可分。丈夫重婚罪不成立。这位妇女明知丈夫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但因没有及时取证,因而很难追回自己应得的那份财产。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上述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认定: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质量上,应该达到一定的优势程度。证据证明力更大更高更强的一方,就被认为处在证明的优势状态。

  处理“第三者”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应尽量举出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如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

  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各种证据

  (一)各种证据的效力原则

  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有各种类型,不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二)照片作为证据

  真实的照片作为证明通奸、姘居行为的证据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者介入”案件照片一般为当事人提供,对当事人来说,照片要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应该注意如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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