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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4:56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编织理由进行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上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

    法定代表人:樊天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路。

    法定代表人:陈雁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勋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怡公司)诉被告上海瑞申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常年的业务合作,由于委托加工和买卖,双方之间经常会出现货物存放地点不变但所有权已易主的情况,因此对一部分钢材的归属发生争议。现存放在宝山区宗福仓库(以下简称宗福仓库)内的341.37吨不锈钢坯和钢锭,是原告于2002年2至3月间向被告购得,此笔买卖的合同、发票俱全,已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现存放在上海白鹤华新丽华特殊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鹤公司)的1400吨160方钢坯,原本是原告进口后委托被告到白鹤公司加工用的,当然也归原告所有。请求确认这两笔货物的所有权归原告。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购销合同3份,用以证明勋怡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向瑞申公司购买钢材623.851吨,其中有SUS316L不锈钢锭295.059吨,SUS316L不锈圆棒215.558吨,SUS321不锈圆棒113.234吨。

    2.介绍信、出库单、进库单,用以证明勋怡公司购买瑞申公司的钢材中,有454.999吨已于2002年2月7日办理了交割手续,其中113.129吨SUS321不锈圆棒已于2002年4月5日从宗福仓库提取。

    3.介绍信、出库单,用以证明合同项下另外167.399吨钢材,瑞申公司已于2002年3月21日交货。

    4.增值税发票9张,用以证明就合同项下的货物,瑞申公司已于2002年3月25日给勋怡公司开具发票。

    5.瑞申公司的应付款明细账和勋怡公司的应收款明细账,用以证明截止到2001年12月底,瑞申公司欠勋怡公司款11788070元,瑞申公司用三份购销合同中所得的销售款抵偿了此款。

    6.委托代理进口协议1份、增值税发票9张、付款凭证3张,用以证明勋怡公司委托上海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力生公司)进口钢坯5000吨,进口货物已由埃力生公司于2001年12月25日开具发票,勋怡公司也付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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