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05]沈民(2)房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守勤,男,193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英达镇辛家村。
委托代理人:杜晋安,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坤,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守俭,男,193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沈阳柴油机厂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英达镇辛家村。
上诉人辛守勤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4)东民一房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于 2005年 1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审判员高子丁主审,与审判员关云光共同组成合议庭,于 2005年 2月 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辛守勤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晋安、周坤,被上诉人辛守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辛守勤与被上诉人辛守俭及案外人辛守恭系兄弟关系。1994年10月24日,上诉人辛守勤取得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英达乡辛家村三间砖瓦房(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6月1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辛守俭三兄弟就涉案房屋签订《协议书》,约定“经辛守勤、辛守俭、辛守恭哥三协商,将父母老宅处理意见如下:一、老宅由辛守俭、郭凤英(夫妇)居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辛守俭、郭凤英负担;二、辛守俭、郭凤英居住期间,任何人不许任何理由向辛守俭、郭凤英索要钱物和侵犯居住权;三、如果辛守俭、郭凤英不居住也不许以任何借口向任何人索要维修费和其他所发生的费用;四、辛守俭、郭凤英居住过后由大哥辛守勤统一处理别人无权干涉;五、大哥所建小房无偿给辛守俭负责使用维修”。该协议由赵广仁代笔,辛守勤、辛守俭、辛守恭均在该协议书中各自的名字上按手印,同时由见证人签名。2004年5月24日,辛守勤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辛守俭返还上述房屋。
另查,本案案外人辛守恭曾于2003年间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辛守勤、辛守俭腾出本案涉案房屋。原审法院于2004年1月10日作出 [2003]东民一房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以“辛守勤已取得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辛守恭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屋归其所有的前提下,要求腾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辛守恭的诉讼请求。辛守恭另于2004年10月19日,诉至原审法院,以辛守勤私自将父母房产变更其自己名下为由,要求沈阳市东陵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撤销为辛守勤颁发的私有房产证。原审法院于同年12月2日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书,以“辛守恭未能提供诉争房屋系其所有或有其份额的相关依据,辛守恭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辛守恭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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