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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老板的财产权也应受到尊重
www.110.com 2010-07-10 14:56

  山西煤炭业重组计划意味着,数千名“煤老板”将从煤炭经营前台隐退。作为中国民营经济最成功的一个群体,他们目前累积了超过3000亿的资金。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低迷、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出路显成问题。

  煤炭矿难煤老板

  2009年4月,《山西省煤炭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出台,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全力推进山西煤炭产业整合。所谓整合,其实是全面收编民营煤矿的同义词。这将导致山西煤炭产业结构的历史性变化,国有或国有控股煤矿将占据绝对主导地位。

  山西将无煤老板。但在煤老板谢幕的过程中,对产权的保护与尊重不应一同谢幕。此轮对民营煤矿的估价就有剥夺合法获得的产权之嫌。

  褫夺煤老板有两个堂皇的理由,一是从道德上矮化煤老板,二是为了实现中国煤炭产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

  煤老板的遭遇没有激发公众的同情,人们对国有大煤矿与煤老板之间的产权争夺抱持事不关己的态度,一句 “山西不要带血的GDP”,就足以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剥夺煤老板的话语权。

  但缺乏程序正义的错误手段并不能达成崇高的目标,反之亦然。即便我们承认煤老板并非弱势群体,承认煤老板并非道德上没有瑕疵,也无法得出煤老板的产权可以被剥夺的结论,否则,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这一逻辑,剥夺所有小偷、失节者的财产,最终这股剥夺风潮会席卷整个社会。我们曾经经历过这样的时代,留下法律的一地鸡毛。道德瑕疵受到道德指责,违法有法律处置,行政权力的越俎代庖是割肉补疮。

  至于做大做强煤炭企业更是无稽之谈,如果重回国有化就能做强中国的煤炭产业,相当于一笔抹杀了中国三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之路。习以为常的说辞并不具有先天的合理性,山西“到2010年,将关闭上千座小煤矿,同时培育若干超亿吨、5000万吨级特大型煤炭 ‘巨无霸’”,难道就是中国煤炭成为世界龙头企业的证据?事实上,石化行业的国有巨头们早已做大,但在单位生产率等具体指标上远未做强。9月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2009中国企业500强名单及分析报告发布会上,发出警世恒言:“客观地说,今天评的500强,实际上还是500大,企业不仅要做大,更要做强。强而不大,没有足够的影响力,但不至于垮;大而不强,迟早要垮,而且垮的影响也许会更大。”

  对产权的剥夺有两个层面,一是全盘剥夺,二是强制性低价赎买,山西在重组小煤矿的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属于后者。我们常常关注对产权的显性剥夺,却对低价赎买式的隐性剥夺熟视无睹。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83号文件中规定,在国有煤炭企业收购民营煤矿的过程中,评估价格按照2004年民营煤矿矿主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的1.5倍乘以煤矿的储量计算,2004年的采矿权缴费标准是:每吨焦煤1.8元,每吨电煤1元,因此,按照1.5倍的评估办法,能够给私人矿主的价格就是每吨焦煤2.7元,每吨电煤1.5元。

  山西省的煤矿整合过程中有“三无”现象。既无产权交易所,由公开市场给产权以准确的定价;也没有平等的交易对手,因为国有大煤矿是在行政权力的护航下控股民营小煤矿;更没有进行估价的中介机构,政府文件出台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说一不二,谁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强买强卖式的赎买方式,首先违背了契约原则中最重要的自愿与公平的精神,也违背了国务院国资委的相关资产评估标准,更使中国集多年市场改革之力完成的物权法黯然失色。

  在中国的经济领域中,存在着双重悖论——应该由政府定价的公共产品常常在市场的名义下放开价格,而应该由市场定价的商品却在做大做强、保护资源、保护民众利益等种种名义下实行政府定价,于是乎,市场经济成为行政经济,公共产品成为垄断下的暴利商品。

  对产权的保护与尊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否则,就无法阻止有人借着市场的虎皮谋取非市场的暴利。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产权保护中的美谈。如果有一天山西能够自豪地说,我们拥有对法律的敬畏,即便不乏道德瑕疵的煤老板也能在山西获得法律的完备保护,那么,山西离晋商文化的精神也就不远了。现在的局面当然不敢恭维。想当初,多数煤老板都是应山西各级政府的招商之请,相信山西各级政府保护产权的承诺而去的,沧海桑田,不过数年之间,政府信用竟如此轻若鸿毛,令人感慨。看来,现代社会不仅需要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建立政府信用记录更应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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