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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财产所有权是民商法的起点。但财产所有权的必要性和这种权利的依据问题,很少有人关注。在民法学者看来,财产所有权来自于法律规定,这就够了。但是,如果财产所有权仅仅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话,其隐含的意思就是说,拥有立法权的人可以这样规定财产所有权,也可以那样规定财产所有权;可以承认财产所有权,也可以不承认财产所有权。对财产所有权作如此解释,等于是将财产所有权视为儿戏。

  财产所有权的真正依据不是法律,而是在法律背后起作用的某种东西。对财产所有权的法理依据的认识,是确立正确的财产所有权观念的基础。而只有在正确的财产所有权观念引导下,才能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财产所有权制度,才能真正使社会普遍地-由国家立法者、政府到普通个人-尊重和保护财产所有权,才能使社会经济交往和运作有着可靠的权利保障。

  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财产所有权[①]?

  财产所有权的依据是什么?

  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这种哲理思考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财产所有权、真正地确立尊重和保护财产所有权观念、完善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社会生产力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一个长期以来将财产所有权妖魔化、缺乏对财产所有权的应有尊重的国家来说,要想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不可能的。

  本文试图通过探究财产所有权的哲理依据来为我国的关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确定理论根基。

  一、    所有制、所有权与个体财产所有权概念简述

  在中国的特定的社会运作历史背景下,对所有制、所有权这两个概念的理解对人们关于历史、社会的发展的思考、对人们有关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选择的态度具有决定性、奠基性意义。中国的学者们都知道“所有制”和“所有权”[②]两概念是有区别的,但几乎无人能说清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所在。由于在理论上不能区分“所有制”和“所有权”这两概念,所以,在实践中就将对某些特定的所有制形式-私有制-的理论上的反感具体地转化为对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反感、轻视、不尊重、不保护的态度。因此,在汉语语境中,对这两个概念加以辨别是必要的。

  所有制是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常用词汇。在汉语语境中,经长期使用,所有制已经形成相对确定的含义:它是指对作为生产资料的物的占有、利用的各种主体形式的总称。它包括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利用,集体占有、利用,或国家占有、利用,或者社会共同占有、利用。所有制形式依据占有、利用生产资料的主体的不同而划分为个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国家所有制、社会所有制等。但是,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不象它的概念在字面上所显示的那样仅仅表示一定的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任何一种所有制形式都表示在一种特定的主体对社会生产资料占有之条件下的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运作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综合的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所以,马克思认为,对一种所有制形式加以解释和描述实际上就是要将一种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加以解释和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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