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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权、财产所有权与自由(2)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我在教学中也一直很重视讲解埃及沃斯方盒“交易”的起点和终点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在我看来,这个方盒的“起点”其实就是法律(权利的初始分配) 与经济的交界处,而这个方盒的“终点”则引出了经济与政治的交界面。在布坎南的理解中,交换的“自愿原则”只是经济分析得以“开始”的前提,它与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或与我们(包括经济学家)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在技术上是无关的。谁都知道“自愿”是个难以实证检验的概念。当我说“我自愿”时,我其实是理性地考虑到所有的约束条件之后说的,也就是说:“在目前我的生存境况中,我自愿……”所以我其实是为了不使我的生存境况在“不自愿……”时进一步恶化才“自愿……”的。因此任何“自愿原则”都只不过是分析技术上的假定,是便利我们的研究的出发点,它意味着研究者对此前的状态加以承认,它绝不意味着研究者对既成事实和既得利益的格局所做的道德判断。理解这一点对读者理解布坎南的道德与政治哲学至关重要。

  在布坎南(以及我本人)看来,事情的关键是“自由选择”。只要允许我们选择,我们就总可以通过不断的选择来改善我们生存的境况,不论这选择由以开始的境况是如何糟糕(包括“身为奴隶”或任何其他的“受奴役”状态)。

  由于选择的自由,人们即便已经深深地卷入了社会分工与市场化的经济过程,也仍然可以选择“退出”。当市场风险太高(例如金融市场在“泡沫”即将破裂时),个人可以退出市场,退到一个安全的地方,而这块风平浪静的地方,往往就是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家庭。

  市场以及大范围的分工,固然有规模经济方面的巨大好处,但一旦这好处的获得必须以个人自由的丧失为代价时,大多数人是会毅然放弃大规模分工的好处而选择回到“自然经济”的生存方式的。正由于这个理由,那种以规模经济为理由试图消灭“家庭”的所谓“社会主义”实验(包括人民公社时期时髦过的“公共食堂”制度)总是归于失败。我们应当庆幸,从我们中国人“家国”的传统里毕竟涌流出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巨大活力以及随之而不得不出现的“乡镇企业”生产形态。

  洛克的产权概念,也是布坎南这本书开宗明义要继承的产权概念,包含三个要件:(1)生命权利,(2)基本自由权利,(3)财产权利。如我在“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研究”(《公共论丛》分三次连载)中解释的,这三个要件是依先后顺序对人的生命过程的自然展现。换句话说,任何人,只要他承认每一个生命求得生存的天然权利,他就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承认该生命的基本自由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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