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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权、财产所有权与自由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布坎南写《财产与自由》是要向不懂得经济学的普通读者说明产权与自由的关系。这本小册子划分为18章,这显得有些过于零散。除去导论和结束语, 仔细分析全书结构,我认为真正重要的部分只有第3、第7和第14这三章,不过第5、第8、第17章,以其辅助性内容的重要性,是理解前述三章所必须阅读的。下面我试着将布坎南这本书颇具新意的地方勾勒出来,以便读者品评。

  作为一个坚持社会契约主义和工具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参见他在《自由的限度》前言里对自己的“主义”的解说),布坎南在导论及第一章内坚持了他的社会契约论立场。他曾反复申明,为了研究上的方便,有必要为社会的演变过程找到一个“起点”,而他所赞赏的可以当作社会的“起点”之一的,便是霍布斯论述过的由人与人之间的全面战争即“丛林法则”,进入人与人之间的“休战状态”并缔结和平公约。与这一“社会契约”立场相比较,布坎南对“公共财产的悲剧”的赞赏程度就低得多。因为后者局限于产权经济学的范畴,缺乏社会理论方面的寓意。但“公共财产的悲剧”仍不失为经济学可以提供的一个“私有制起源”的假说。

  第一个重点是第3章,“分立的产权”。布坎南对这个概念的讨论肯定受到哈耶克的影响。产权之所以会“分立”,经济上的好处在于分立产权可以防止 “公共财产的悲剧”的发生。但布坎南超越了经济学眼界,进一步看到了财产所有权与自由之间的联系。这一点要在下面的章节中展开。

  在第4章和第5章里,布坎南提到一件值得重视但曾被经济学教科书忽略的事实:分工和交换会使个人依赖于他人,从而增加了个人生活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从第5章的题目看得更加明显———“市场上的依赖关系、剥削以及交易中的公正”。

  当我们讨论经济学教科书中讲授的埃及沃斯方盒时,通常的结论是,交易双方在不违反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会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轨线上。而具体停留在这段轨线的哪一点处,却不是理论所决定得了的,它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权力安排。越是拥有“市场权势”和政治影响力的人,就越有能力把这个契约均衡点向外推到对方自愿接受的底线。我们常常读到来自经济学以外的学者们对自由市场经济学的批评:“市场经济所谓‘自愿原则’其实是诱使弱者接受强者的剥削。”布坎南在本书第4章和第5章的讨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与马克思主义者的这一潜在对话一直延伸到书尾第16章和第17章里。

  我在教学中也一直很重视讲解埃及沃斯方盒“交易”的起点和终点的政治经济学含义。在我看来,这个方盒的“起点”其实就是法律(权利的初始分配) 与经济的交界处,而这个方盒的“终点”则引出了经济与政治的交界面。在布坎南的理解中,交换的“自愿原则”只是经济分析得以“开始”的前提,它与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或与我们(包括经济学家)对社会正义的理解,在技术上是无关的。谁都知道“自愿”是个难以实证检验的概念。当我说“我自愿”时,我其实是理性地考虑到所有的约束条件之后说的,也就是说:“在目前我的生存境况中,我自愿……”所以我其实是为了不使我的生存境况在“不自愿……”时进一步恶化才“自愿……”的。因此任何“自愿原则”都只不过是分析技术上的假定,是便利我们的研究的出发点,它意味着研究者对此前的状态加以承认,它绝不意味着研究者对既成事实和既得利益的格局所做的道德判断。理解这一点对读者理解布坎南的道德与政治哲学至关重要。

  在布坎南(以及我本人)看来,事情的关键是“自由选择”。只要允许我们选择,我们就总可以通过不断的选择来改善我们生存的境况,不论这选择由以开始的境况是如何糟糕(包括“身为奴隶”或任何其他的“受奴役”状态)。

  由于选择的自由,人们即便已经深深地卷入了社会分工与市场化的经济过程,也仍然可以选择“退出”。当市场风险太高(例如金融市场在“泡沫”即将破裂时),个人可以退出市场,退到一个安全的地方,而这块风平浪静的地方,往往就是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家庭。

  市场以及大范围的分工,固然有规模经济方面的巨大好处,但一旦这好处的获得必须以个人自由的丧失为代价时,大多数人是会毅然放弃大规模分工的好处而选择回到“自然经济”的生存方式的。正由于这个理由,那种以规模经济为理由试图消灭“家庭”的所谓“社会主义”实验(包括人民公社时期时髦过的“公共食堂”制度)总是归于失败。我们应当庆幸,从我们中国人“家国”的传统里毕竟涌流出了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巨大活力以及随之而不得不出现的“乡镇企业”生产形态。

  洛克的产权概念,也是布坎南这本书开宗明义要继承的产权概念,包含三个要件:(1)生命权利,(2)基本自由权利,(3)财产权利。如我在“哈耶克扩展秩序思想研究”(《公共论丛》分三次连载)中解释的,这三个要件是依先后顺序对人的生命过程的自然展现。换句话说,任何人,只要他承认每一个生命求得生存的天然权利,他就不得不一步一步地承认该生命的基本自由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财产权利。

  布坎南全书的精华在于重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这个命题。他明确说明他对财产所有权的辩护不同于以往市场经济学家对私有制的辩护, 后者的辩护是以“效率”为理由的,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而布坎南的辩护则上升到以“自由”为理由。这一辩护由第8、第9、第10和第14章展开, 以“家庭”的私有性(排他性)为其论证的主要根据,以从市场或大规模分工的其他组织方式“退出”到“家庭”的公民权利为经济学家可以理解的主要理由。于是财产所有权首先意味着我们每个人的、非我莫属的“家”,其次,由财产所有权保护着的“家”成为我们每个人逃避大规模分工因可能的权力垄断所导致的对个人自由的威胁的最后堡垒。

  当我们无“家”可归时,我们的自由确实会面临巨大的威胁。不是吗?纳粹集中营里的囚禁生活,被著名社会学家加芬克尔描述为:完全丧失了隐私权, 因而人们不再试图掩饰人性中最阴暗最恶劣的一面,在可以随意相互暴露人性中最低下和残忍性情的环境里,人们渐渐丧失了人性,沦为野兽。不是吗?当一个原本不信“上帝”从而无法与上帝交流的民族终于以“革命的名义”去除了亲友关系中的一切私人性质时,“私人领域”便被压缩进了每个人的头颅,而这可怜的“私人领域”之外,则是缺少了交流与反省的“政治领域”。失去了与他人的交流,私己的反省便成为不可能,从而使“自我意识”渐渐沦为“受奴役”的愿望。不是吗? 即便在正常社会生活当中,当热恋的一方试图取消恋爱对象的全部隐私时,“爱情”便开始消失,“仇恨”便开始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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