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财产权 > 财产所有权 >
如何解决治安纠纷、民事纠纷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推荐阅读: 民事纠纷 法条

  一、治安纠纷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1、缺乏法律支持和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是如何开展调解工作,虽然行政办案程序规定了调解原则、程序要求,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实际上有的调解已达到三、四次,民警只能在工作中边调解边摸索。而且程序规定调解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这是主要原则,即不得强制调解,也就是说不管有理的一方或是无理的一方,都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个人喜好来决定是否同意调解,另一方面由于情节轻微对其进行处罚又不适当的,民警只能苦口婆心地做双方工作,求爷爷告奶奶。再者,调解工作中经济赔偿数额不易确定,虽有些若干规定数额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以双方当事人意愿为准,只要双方同意,就乐想其成。

  2、调解组织没有发挥作用。虽然在各村、乡镇建有调解组织,但实际上大部分调解工作是由派出所民警进行的。调解组织已成为一个摆设。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一是有些村调解组织的干部,工作积极性不高,群众服务意识不强,个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怕得罪人,做老好人,一听到有事就叫群众拨打110或是找派出所解决。二是乡镇的调解组织均匀设在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不论是司法所还是法律服务所调解都是要收费的,先收费后调解,而派出所调解是无偿的。

  3、民警服务群众的宗旨观念欠强,有畏难情绪。一方面,说到底调解工作的过程就是做群众工作。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既要凭经验,又要凭口才,广博的知识面,还得有一点对群众的熟识程度,俗话说的好熟人好办事,但是部分民警特别是近年来的新进民警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意思表达不清,讲理讲不过别人,致使调解时畏首畏尾,碰到所谓的“刁民”“泼妇”只能叹气。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日常工作繁重,民警承担着过重的工作和心理压力。作为民警总想着把事情马上干好,急于求成,但是事情就是这样“欲速则不达”,越想快点调解好偏偏调解不成,因而民警有时会对群众发火,致使群众误解民警调解工作的诚意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态度。更有甚者会到上级公安机关去上访控告民警,造成民警在工作上的被动。

  4、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不高,致使治安纠纷久拖不决。由于受法律意识,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部分群众只注重个人得失、眼前利益,不懂得礼让,对纠纷纠缠不清,对民警的劝解、开导、法制教育置之不理,甚至说派出所不管。如某镇两村民因纠纷发生打架,互有损伤,最终在调解时双方为200元的差距僵持不下,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肯退让,民警只能告知双方起诉到法院,但一方当事人竟四处反映,说派出所不解决。由于公安机关作出“有困难找民警”的承诺,有些群众片面理解其中的含义,只要盯住公安机关,事情就会得到解决。如果纠纷调解不成功,尽管民警也尽心尽力了,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诉讼,但是当事人就是不肯去,因为上法院要钱,又费时,而公安机关不用任何费用,服务态度又好,但是毕竟警察不是万能。

  二、治安纠纷调解工作的对策

  1、充分认识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公安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而纠纷调解工作又在基础工作中占据了很大的地位,而且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紧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基层公安机关工作的信任度,更影响到整个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百姓的事无小事,“莫以善小而不为”,做调解工作是一样。能否做好调解工作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民警的业务水平,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一位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民警必定是位开展群众工作的能手。从体现执法为民的角度,充分认识调解是一项“双赢”工作,既从根本上解决社会治安隐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能减少部分案件的发生,有效提高群众对治安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只有正确认识到纠纷调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更好开展调解工作,服务群众。

  2、建立好治安纠纷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完善调解组织。解决治安纠纷是基层派出所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一方面取得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纠纷调解纳入村、社干部目标管理,建立考核机制,对于多调解、工作出色的工作人员应予奖励和表彰,使之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社。另一方面,以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镇乡司法调解人员宗旨意识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服务为主,收费为辅,纠正“有理无钱莫进来”的现象。以减轻民警的工作压力。

  3、建立派出所与调解组织的工作协作机制。明确派出所在接处警中对属于民事纠纷、求助及情节较轻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案件,由值班民警协同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少数疑难复杂的调解案件,由镇、村干部参与调解;对情节较严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治安案件则由派出所处理。保证群众的报案求助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使派出所的警力、精力从繁琐的调解纠纷中彻底解脱出来,保障有更多的警力、精力投入到基层基础、治安防控、侦破打击和服务群众等工作中。

  4、提高民警业务水平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首先正确理解调解范围:不是任何事都进行调解,不能以调代处,是否需要调解,视是否达到教育双方,解决矛盾,停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对于不适用调解或不处理不足以教育他人的必须依法查处。民警在调解时应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重在教育疏导,化解矛盾。这从一方面也要求民警有较强的做群众工作能力,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教育,同时民警通过剖析纠纷案例,吸取经验教训,从中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自己。

  5、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信访接待为契机。学习任长霞等同志爱岗敬业精神,克己奉公,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高尚品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观念。通过查摆剖析发现自己的不足,边学边改。只有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才会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做好群众工作,做好调解,让人民满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