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深人进行,我国农村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农村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农村居民的财产权也随之增强。在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下,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其财产权得到了提高。然而,由于农村封建残余思想及地方习惯势力的存在,农村妇女的财产权与城市妇女财产权相比,仍未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财产权仍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中妇女财产权的维护
(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概述
1.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是指农村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或独立取得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指家庭成员共同为家庭存在和发展进行的各种活动。在农村,子女结婚成家前,一般由父母组织其子女建立大家庭,同财共居。家庭成员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生活的存续。第二,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作出贡献指将个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农村中按人口分配责任田,子女参与家庭共同劳动,下田务农的年龄比较早,他们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他们就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第三,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客体是家庭共同财产。农村家庭成员依法所得的私人财产共同组建为家庭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家庭共同成员居住的房屋、所有的家俱、种植的农作物、林木;饲养的牲畜;劳动生产工具及其它合法收入。
2.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或者独立劳动获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些家庭成员就取得了家庭共同财产。此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遗产,共同接受赠与等也是该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应不分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终止样态有多种,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分家后析产、共有人死亡后析产等方式。但一般以子女结婚分家时终止为典型。农村家庭中某一子女结婚时,一般都与父母分开居住,此时须将其在原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分开。已婚子女分家另过,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出、分割,则该子女的共有财产权终止。以河北省迁西县为例,农村家庭中某一子女结婚时,往往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分割,在原家庭共同成员中重新分配,导致家庭共同财产的全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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