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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属作者 著作财产权归广告公司 广西“
www.110.com 2010-07-10 14:35

  2005年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广告征集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案,法院判决驳回广告作者索赔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2002年8月22日,南宁卷烟厂与真龙广告公司签订一份《“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由南宁卷烟厂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全权代理 “拾万元诚征广告用语”活动,征集“真龙”香烟广告语。双方约定,入围广告用语的著作权从公告之日起归南宁卷烟厂所有,入围广告用语可用于南宁卷烟厂产品 “真龙”香烟的广告宣传及广告品制作等相关领域。按照该厂委托,真龙广告公司发出了征集启事,并于2002年12月在《南国早报》等媒体上公布了全部入围获奖作品及作者名单。刘毅创作的“天高几许?问真龙”获得入围奖。刘毅曾在投交该作品时要求真龙广告公司收妥应征广告语并注明作者。入围获奖作品公告载明,“凡获奖入围作品作者,见本公告后,请将本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带上,于12月26日下午三时前往南宁夏威夷国际大酒店参加颁奖盛典”。但刘毅并未前去参加颁奖典礼和领取奖品、奖金及获奖证书。事后,刘毅称与真龙广告公司交涉,但真龙广告公司不予答复处理。

    征集广告语活动结束后,南宁卷烟厂按照约定,将刘毅获奖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修改为“天高几许问真龙”,使用于其生产的“真龙”香烟的包装、广告、烟卡、公园门票、车票等,并以此展开对“真龙”香烟的促销宣传。刘毅见状即认为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未依广告内容支付奖金,且未与其签订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就修改其作品,大量复制发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在与真龙广告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南宁卷烟厂和真龙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今年1月初,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南宁真龙伟业广告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停止使用原告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刘毅经济损失48万元。

    在今天的审理中,二审法院认为:讼争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系委托作品,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刘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按照约定由真龙广告公司享有。同时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刘毅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另外,不管涉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受托人刘毅,南宁卷烟厂、真龙广告公司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该涉案作品行为不构成侵权。此案经广西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桂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同时驳回原告刘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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