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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体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www.110.com 2010-07-10 14:35

[内容提要] 文章首先界定了媒体的外延和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含义,指出不作为侵权行为就是由于未能履行或未能以正确的方式和质量履行法定义务而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然后分别论述了实践中常见的媒体的四种不作为侵权行为,即未能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更正、道歉与答辩的义务而侵害他人人格权,未能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核实的义务而侵害他人人格权或财产权,因不作为而侵害他人著作权,因不作为而侵害媒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媒体 不作为侵权行为 更正 道歉 答辩 核实 著作权 媒体消费者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号] A

两个主题词的界说

媒体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广义上的媒体返指人类交流、传播信息的工具,包括烽火、击鼓、碑刻、舞蹈、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网络、电信等;狭义上的媒体主要是人类用来传播新闻信息的手段,其外延可以参照1998年《关于换发全国统一记者证的通知》中列举的范围,包括报纸、新闻性杂志、通讯社、广播、电视、网络和新闻性电影。 [1] 媒体不同于媒介,媒介是使双方(人或事物)发生关系的人或物,如蚊子是传染疾病的媒介。 [2] 媒介的外延大于媒体,新闻媒介实际上就是狭义上的媒体。在本文,媒体取其狭义,即新闻媒体。

侵权行为(tort)是侵权行为法中一个最重要的概念,也是各国媒体法的一个重要概念,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综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的定义,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是“过错说”,强调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行为,如英国学者约翰·福莱明认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美国学者莫里斯认为侵权行为就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确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如英国学者温菲尔德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三是“责任说”,认为侵权行为就是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如法国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四是“致人伤害说”,认为侵权行为就是加损害于他人权利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认为侵权行为者,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谓也。侵权行为这个概念在我国也有不同的定义,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指因作为或不作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3] 。笔者最认可的是“违反义务说”,即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广义上的义务是社会主体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义务包括宗教义务、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法律义务即法定义务是社会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法定义务由三个义务部分组成,即必须作为、必须不作为和由此而产生的对于否定性法律后果的承担。必须作为的义务是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履行的义务,具有三个特点,①有明确的义务对象,它总是对特定主体积极做出某种行为;②履行义务的行为往往具有给付性质,即义务人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③履行义务的内容不仅具有某种行为,而且包括行为的质量和方式。接受否定性法律后果的义务是人们未能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这种否定的后果也是法定义务的一部分,包括接受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和法律制裁两种义务,其中接受司法机关法律制裁是主要义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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