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深圳的对女工非法搜身事件以调解解决的方式平息不久,近日,同样屈辱的一幕又在北京一家台商开办的俱乐部上演。惊人相似的情节,含冤受辱的遭遇,令女工们身心俱损。这些接二连三发生的搜身事件,发生之频繁、情节之恶劣、后果之严重,让舆论和公众深感愕然和震惊。
对此现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非法搜身行为最根本和首要的,是侵犯了公民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和。
李教授指出,我国《宪法》严格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搜身从某种程序而言,即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而无端怀疑他人有偷盗行为,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贬低和毁损,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权和人格独立权。”李显冬说,依据《宪法》原则,非依法定程序、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不得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
李显冬教授进而言明,从民事权利角度来看,搜身同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虽然民法通则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其体现在民法一般人格权当中,特别是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其中鲜明地指出,当自然人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从民法通则到这个司法解释,反映了我国司法对公民人格尊严、人身权的保护在不断加大力度。”李显冬评价说。
对女工遭非法搜身事件的一再发生,李显冬认为,这实质上反映了某些公司企业业主宪法、法律意识的极端淡薄。他强调,“这里需要廓清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严格区别公民私权自助与公权行使的界限。”
李显冬分析指出,对于企业主来讲,觉得自己的财产丢失,应当进行追偿,但其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只能是一种私权自助行为,他没有意识到自己不是执法机关,不具备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公权。采取了私权自助后的关键是,要立即请求公权救助。
“这就好比,你在公共汽车上看到小偷偷窃,我们鼓励见义勇为,不能因为自己不是警察而不予理睬,但你抓到小偷后,必须将其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却不能说先把小偷带回家关上几天。”李显冬强调,公民私权自助不能违背、逾越执法机关的公权行使。如果以保护个人权利为名,而不顾及他人人格、人身权利,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以刑律处之。近来发生的“黑保安”打死人、超市对顾客非法搜身、自行罚款等一系列事件,其症结都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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