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普遍认为它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社会对新闻媒体监督作用的推崇,媒体的监督权与公民人身权的冲突也日益激烈。然而,我国社会主义舆论监督与公民人身权保护是根本一致的。因此,现实中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权利冲突的协调给予更多关注。
一、舆论监督与人身权的法律界定
(一)舆论监督的法律内涵
舆论的力量在于必然对客体产生影响,通过无形的精神压力,促使客体改变自己的原有观念和行为。舆论在形成与传播过程中,新闻媒介起关键性作用。媒介是天生的社会环境的守望者和监测者。因此,舆论监督被公认为是新闻媒介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功能。
我国《宪法》第41条和第27条中与之对应的条款,被认为是对公民监督权的完整规定。我国的新闻媒介属于全体人民,因此人民群众是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本质主体,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与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以集中和放大,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
但是人民群众是个抽象的群体概念,所以它只能是本质意义上的主体,传播者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主体。舆论监督只有通过新闻媒介才能实现并产生效果。
(二)人身权的界定
人身权即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具体说来,在媒体行使自身的舆论监督职权时,最容易造成的对采访对象的人身权侵害有以下五种:、、人格权、、信用权。而名誉权与隐私权又往往成为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过程中冲突的焦点。
(三)何谓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是以新闻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以故意捏造事实或报道失实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行为。”
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这种事实使受侵害方人格受损,承受恐惧、悲伤、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二是新闻从业人员应有较大过错,即存在过错,且达到一定程度。在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由于新闻从业人员的过错所致。三是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然是侵权行为造成的。
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在表述观点、形成舆论、扩大影响等方面的力量不容忽视。新闻侵权事实一旦公布,造成的后果将是极其严重的。它传播的快速性,影响的深广性,可能给受害者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对待新闻侵权中的监督权与人身权冲突问题,我们应该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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