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侵害公民的人身权(2)
www.110.com 2010-07-10 15:35
人身权除具有以上三种基本的法律特征以外,从权利本身的角度分析,它还具有以下属性:
(1)人身权是绝对权,权利的法律效力及于任何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当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享有请求权,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人身权,制裁侵权者。[1]人身权的行使,无需由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无需借助于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不加妨碍和侵犯,就可以实现。所应注意者,在身份权中的某些派生权利,不完全属于绝对权的性质。如亲属权中的抚养请求权。
(2)人身权中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得让与、抛弃和继承。人身权属于享有专属权,只为特定的民事权主体所享有。
(3)人身权是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民事主体享有人身权,就享有支配、管领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权利,排除其他 任何人对其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干涉、阻碍乃至于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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