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工资薪酬而诱发的恶性事件并没有因为共和国总理的亲自干预过问和各级行政机关的百般努力而有所减少,几乎每周都能见到有关“讨薪”引发的故事。显然,欠薪问题已经成了目前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且急需解决的社会矛盾。笔者就此问题曾向全国人大及国务院致函,提出了修订刑法以彻底根治欠薪问题的立法建议,媒体报道后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广大民众的响应和支持,也引起了部份权威法学家对此问题的探讨,遗憾的是,法学家们对笔者的立法建议持否定态度的占大多数(见法制日报05.09.23第三版)。而否定者的主要观点大都与对工资薪酬之债的法律属性的认识有关,------笔者认为工资薪酬之债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更重要的是它还具有人身权属性,所以建议修订刑法,将之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护;而否定者认为,工资薪酬之债就是普通的民事合同之债,不应与普通财产权问题区别对待。笔者认为,对此焦点问题的分析和探讨很有必要,对这种债的属性的认识分歧,已成了解决广泛存在的工资拖欠纠纷问题的瓶颈,而只有正确地认识了它的属性,才可能找到根本解决此类问题的钥匙。
工资报酬之债,如不仔细探究,仅从表象上来看,与普通的民事合同的给付之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金钱或实物的方式实现债之清偿,但这只是表面上的东西,仅是其属性的一个方面。我们承认工资债权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属性,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它更深层次的基本属性,即人身权属性。
一、工资薪酬之债的形成来看,它明显区别于民事合同之债,与人身及人身权紧密关联。
民事合同之债均基于各种经济活动而形成,与债权人、债务人的身份、人身权均无直接联系,与之相异,工资薪酬之债在形成之时,即与人的身份、人身权直接关联 ------雇主以获取领导地位、支配他人身体(劳动)、获取他人劳动成果为动因,幸福而积极地成为债务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雇工以放弃部份 (不劳动的权利)及平等的社会地位,自愿形成领导与被领导、上级与下级的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为代价,将身体交由他人支配,并为他人创造价值,被动而消极地成为债权人。按马克思的观点,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其特殊性不是说的别的东西,也就是指它的人身属性罢了,粗俗地讲,工资薪酬也就是出卖“人身”这一特殊商品的对价。当今的社会已不再有人将“人身”当作普通商品买卖了,我们也没有什么理由将这种特殊的对价当作普通的“货款”而忽略其中的“人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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