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身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当今世界上,人身权不仅得到了各国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保障,而且成为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内容。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农民的人权身遭到了社会带有倾向性的侵害,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法律制度遭遇令人震惊的失灵。中央、地方与农民的非均衡博弈,使农民的人身权益蒙受新的重大损失。保护农民人身权这一底线权利,确保社会的基本正义,是文明社会的根本标志。
关键词:农民问题 人身权 社会正义
作为最基本人权的人身权,在各国宪法文本和国际人权宪章等权威性文件上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国内法学家和国际人权问题专家对普遍的人身权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但农民人身权问题尚未引起学界的应有重视。在当代中国,由于人为的二元社会结构等多重影响,农民的人身权保护问题具有与众不同特殊意义。这种特殊性使人容易想起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的确,同样的法律,在对待农民与在对待其他社会阶层上面临着有效抑或失灵的不同效力。这确实让那些致力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人们感到困惑。农民丧失人身权后的苦楚,或许能激发学者的学术智慧。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就是在不断地消除社会弊病和罪恶的基础上取得的。
一、人身权的涵义及立法保障
在《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中,人身是“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名誉等(着眼于保护或损害)”,人身权是指“与公民人身不能分离而又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1]作为与财产权一起并列为民法两大支柱之一的人身权,得到了我国民法学者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者对人身权的研究卓有成效。
1949年以来我国民法由于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曾将人身权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人身权的概念。
对于人身权的涵义,我国学者有多种论述。李由义主编的《民法学》认为“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紧密联系而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2]梁慧星认为中国民法通则所称人身权实际上只是人格权,是“以与权利人的人身和人格不可分离的非财产上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3]孟玉认为人身权是“与公民和法人自身不能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权利。”[4]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一书认为“民法上的人身权是指与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人身密切联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5]刘春茂主编《法律学全书?民法学》认为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6]杨立新认为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7]上述学者对人身权的释义大同小异。林喆认为人身权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从狭义上说,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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