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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人身权保护
www.110.com 2010-07-10 15:26


  近来,接连听到记者在采访中人被殴打、采访器材被毁坏的事件。为此我不断思考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人身权如何保护?有的同志呼吁,新闻法应该赶快出台,有了新闻法,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观点可以说只说对了一部分,特别是对记者被打这类问题,新闻法是管不到的。
  为什么呢?我们现在所讨论的新闻法,不管这部法律的部门法性质如何,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是必不可少的内容。特别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问题,新闻法是从积极的方面保护的,即新闻工作者有什么样的权利,这部法律需要明确规定。如果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中被打了,新闻法是不管的,哪部法律管呢?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记者在采访中被打,打人者触犯了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然要受法律制裁。
  记者被打,伤害记者的人触犯的是刑法哪一条款呢?这就很值得研究了。有两个条款可供选择。第一项条款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是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假如记者遭伤害,对伤害者也应当适用该条定罪量刑。这也是对公民生命的一般保护条款。目前,记者遭受伤害的,就是适用该条款进行保护的。
  但是,我感到记者在采访中被打,与一般公民被打,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后果上,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在适用刑法条文上也应该有所不同。
  大家知道,记者被打一般发生在舆论监督中,进行表扬性的报道,还没有听说被打的。新闻舆论监督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笔者认为,它不是新闻界的任意行为,或者是新闻界仅仅出于社会责任感实施的,而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广大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是享受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上述两条规定,确立了舆论监督的宪法地位。
  新闻舆论监督既然是宪法赋予的权利,那么阻碍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便应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伤害执行舆论监督任务的记者,也就应当罪加一等。因此,对记者就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但是,在刑法中,我们却找不到这样的条文。怎么办?我想到了比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定罪量刑的办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条是对妨害执行公务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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