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茂远诉福州铁路公安处侵犯人身权请求行政赔(4)
www.110.com 2010-07-10 15:07
三、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计算问题。对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在本案诉讼中曾委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进行鉴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的9600077号检验证明,原告林茂远之伤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
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根据国家统计局1995年版《中国统计年鉴》第1113页中记载,1994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额为人民币4538元。据此,本案对原告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计算公式为:(1)医疗费10148.66元(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收据);(2)残疾赔偿金45380元(按最高额十倍计算,其公式为4538×10=45380);(3)律师代理费18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律师代理费收据)。以上合计赔偿金额为57328.66元。扣除原已支付的20000元外,被告尚应支付给原告赔偿金37328.66元。原告所得的赔偿项目及金额有部分没有法律依据,该部分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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