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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10 15:31

2、关于名誉权及其侵权认定

研究名誉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名誉如何界定,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④本文认为名誉是对特定法律主体的社会评价。这既包括对公民的思想、观点、品德、才能、业绩、身体素质、精神风貌、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各方面的评价,也包括对特定法人的经营能力、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业务往来关系、市场开发状况等各方面的评价。名誉是社会关系主体必然具有的社会属性,名誉具有时代性、观念性和社会性的特征。名誉权与名誉密切相关。对名誉权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理解。“名誉权是以人在社会上应受与其地位相当的尊敬或评价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⑤“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⑥等等。本文以为对名誉权的较准确界定应是“特定公民和法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利益。名誉权具有法律规定性、人身不可分性和利益性的特征。界定名誉和名誉权,目的是用法律手段更好地保护法律主体的名誉权益。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对名誉的侵害,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名誉侵权案件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侵害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2.1行为在客观上贬损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 “……禁止用污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依据刑法,诽谤罪的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应是故意的;捏造事实;公然的,即让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 情节严重的,如捏造他人贪污、盗窃或乱搞男女关系行为。污辱罪的要件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有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特定的动作、暴力和谩骂等; 公然的;情节严重的,如用大小字报或图形丑化他人,对他人做令其难堪的动作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凡污辱、诽谤的行为不论构成犯罪与否,实际上均有贬损他人应受社会公正评价的利益的实质,并已成为民事法律上受害人请求保护名誉权的理由。而对于法人而言,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诽谤、污辱法人名誉罪,但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侵犯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却不在少数。对于侵害法人名誉的行为的认定一般比照针对公民的污辱、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

2.2行为指向具体而特定的法律主体

被一定行为指向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等, 侵害名誉权的主体一般须是针对某一有名有姓或有名称、字号的具体的法律主体的行为。如果某行为指向的是某一类人、某一行业的人或某一单位的所有人,则不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散布某行业的工作人员男盗女娼、贪污成风、官僚习气浓厚等言论,并不降低对该行业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这种行为也不属于名誉侵权行为。但同时也要注意两点:a.虽然某行为没有采取指名道姓的方式,却足以根据行为人的言词、行为方式判定是指某一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当然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b.由于具体法人是由公民的集合体组成,如果某一行为是针对特定的法人而实施,虽然没有造成法人有机体中某一特定人的名誉贬损,但却造成了该法人的一定的名誉利益的丧失,此种行为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著作创作作者如果以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为素材进行创作形成小说、剧本等文学艺术作品或电影、电视作品等,而仍能使公众明确该作品中某一主人公是指向特定公民或法人,并且该作品客观上贬损了该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此种行为不能排除作者的主观恶意,应属名誉侵权行为。如果某作品纯属虚构,但情节与某公民或法人的现实状况恰巧相似,客观上也对该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利益造成损失,对作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名誉侵权却有不同的理解。对此,英美侵权法持肯定说,要求该行为人(作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我国法学界认为,创作者如没有主观过错,即使造成名誉贬损的后果,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虽然有利于文学艺术的繁荣发展,但对于遭受客观损害的法律主体却不公平。因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32 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对于以上所讲情况,可以由作者与受害人共同登报声明某作品并不影射真人真事、纯属巧合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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