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身份权 > 荣誉权 >
为争荣誉权职工向单位“叫板”
www.110.com 2010-07-10 15:12

  “要不是当年保护单位财产,我怎会落下终身残疾?难道单位不应该补偿我吗?”近日,来自长治市的成先生专程赶到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咨询是否能用“39万元一下子买断荣誉”。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这个问题还真难住了维权人员。

  现年41岁的成先生是长治市惠丰

  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单位从事经检工作。1988年值夜班时,他发现几名盗窃犯流窜到厂里行窃,为保护厂里的财产,他与歹徒进行了殊死搏斗,终因寡不敌众,被歹徒打倒在地,浑身是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四级伤残。去年单位濒临破产,按政策进行了改制。被分流出去的成先生考虑到自己今后拖着残疾的身体谋生不容易,遂找到单位要求一次性给予补偿被遭到拒绝。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公司劳资部一王姓负责人。他说,成先生致残后,单位除给他一定的荣誉外,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他调了资,增加了福利待遇,一直按退休人员给他开工资。他认为,成先生是因为与原单位领导闹别扭,现在才找了这个借口,其真正的意图是想把自己的人事档案调入劳资部,至于他提出的“39万元买断荣誉”是没有道理的,也没有依据,公司当然不会答应。

  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王主任说,这是他从事法律工作多年从未遇到过的争议,他查遍了《劳动法》的条例,都没有“买断荣誉”这一说法。他认为,原单位只能按《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对其给予补偿。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