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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巧调解 23天执结人身损害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2006年1月18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时,灵活应变,巧用调解手段,成功执结一起标的为17万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案。该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23天,申请人对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的高效执法十分感谢。
    申请人蒋红刚、俞建飞夫妇是来自浙江的外来务工人员。2004年12月25日18时,被执行人艾磊无证驾驶车主为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的货车,在南宁市北湖农机市场内行驶时,撞倒在该市场内玩耍的蒋红刚、俞建飞之子蒋文杰。蒋文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蒋文杰交通行为合法,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04年1月27日蒋红刚、俞建飞遂将艾磊、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经一、二审判决,确认艾磊需赔偿蒋红刚、俞建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费共计183695.60元。由于艾磊在事故发生后已经逃逸,故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对此案负连带赔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蒋红刚、俞建飞于2005年12月27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陆康集在查询被执行人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时,发现帐内已无存款。而原先对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汽车配件,一时也难以拍卖兑现。执行法官通过与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长庆的多次接触,发现他虽有履行给付款的意愿,但要求立即兑现完所有赔偿款项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且申请人家在外省,分期分批付款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经反复研究案情,执行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进一步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要求被执行人理解申请人的实际困难,为申请人着想,并让双方坦诚交换意见,各自向对方通报自己的情况,使双方充分理解对方的困难,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42000元,蒋红刚、俞建飞放弃余款。

    2006年1月18日,南宁北华汽配有限公司将142000元赔偿款交付给蒋红刚、俞建飞,至此,一起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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