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德海被告进洋海运有限公司(JIN YANG SHIPPING CO.LTD)
[案情]
原告崔德海系越泉通商海运有限公司职工,专门负责该公司在天津新港装运货物的港口作业协调等工作。
2002年11月15日,被告进洋海运有限公司光租的巴拿马籍“马林一戈”(M/V MARINE EAGLE)轮抵达天津新港,右舷停靠7、8段码头卸货。因越泉通商海运有限公司下一航次租该船装运出口货物,11月16日晨,原告受越泉通商海运有限公司的委派,从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了解该轮的卸货情况之后,于0835时左右持合法登轮证明登上“马林一戈”轮,进一步核实舱口情况并了解卸货速度。当时,天津港第三港埠公司所属8组16班次的三名装卸工正在“马林一戈”轮的二舱前位置操作船吊卸货。三名装卸工所处的位置分别为站在右舷甲板上负责安全的装卸队队长;站在“马林一戈”轮二舱前头中间位置负责指挥的装卸工;另一个为按指挥负责操作船吊的绞车手。当原告站在该轮右舷第二货舱舱口甲板距舱口约1米左右处观看舱内情况时,被二舱正在进行卸货作业的吊杆钩头击中腰部后坠入二号货舱。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天津港口医院急救,后转到天津医院治疗。天津医院的初步诊断结果为:腰部第3椎爆裂骨折伴外伤性腰椎管狭窄第二型,马尾神经不全损伤,腰部第2锥骨压缩性骨折,腰部第3、4锥骨右横突骨折,肾挫伤,双侧腰臀部皮肤软组织挫伤。
2002年11月19日,天津海事法院根据原告崔德海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对被告光租的巴拿马籍“马林一戈”轮进行了扣押,要求被告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2002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为被告向天津海事法院出具了100万元人民币的信用担保后,法院当日即解除了对该轮的扣押。
2002年12月17日,原告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收入损失、医疗护理费、安抚费和其他费用等共计1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3年2月14日,原告以需要支付治疗费等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先行支付原告30万元人民币。
2003年8月29日,原告经4次手术治疗和康复治疗后出院。2003年10月31日,根据原告申请经天津海事法院委托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崔德海的伤残进行鉴定后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崔德海的损伤,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4.1.d条之规定,应评定为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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