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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电力线路相交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0:59

电信电力线路相交 违规 法院依法判决赔偿 应该
  一起因电话线缆钢绞线与电力裸线相交造成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近日被安西县法院审结,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安西县电信局、电力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张吉兰之子死亡等费用24167元和19773元。

  2001年8月10日上午9时,安西县踏实乡农民张吉兰之子在自家的承包地埂上割草时,发现自家的一只小羊脖子上拴的绳子,缠在电话通信线杆的拉线上,当张之子在解绳时双手触电,被旁边的村民看到后用镰刀把将双手拨开,在送往乡卫生院途中不幸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安西县经济贸易局安全委员会主持调解,安西县电信局、电力公司各出资4000元,处理了张吉兰之子的后事。但在双方协商赔偿事项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酿成纠纷,张吉兰诉讼法院,要求安西县电信局、电力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98585元。

  安西县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安西县电信局架设的电话线缆钢绞线从安西县电力公司两条输电接户裸线交叉穿越时,未向该公司申报,且架设的线路垂直距离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电话线缆钢绞线及线杆拉线未采取绝缘措施和设立标志,导致电话线缆钢绞线线杆拉线导电,造成事故。安西县电信局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过错民事责任。安西县电力公司的输电接户裸线没有按照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的要求,未采用耐气候型绝缘电线,而使用的是裸线,且没有很好地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排除险情,消除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据此,安西县电力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吉兰要求安西县电信局、电力公局承担其子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请求,因造成事故发生属低压电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的标准应当予以赔偿;要求赔偿因精神病复发需继续治疗的费用请求,虽出示了证人的证言,但未能当庭举出精神病复发属其子死亡刺激所致的司法鉴定结论,故此请求不予支持,但从张的实际情况考虑,将给予适当的精神补偿,遂作出了前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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