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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维钧与赵巨才系同胞兄弟,家住甘肃省礼县城关镇。1950年祖辈分家时约定:赵维钧继承其二祖父赵如玉的八间半瓦房,赵巨才继承其父赵凤鸣的四间瓦房。1952年赵巨才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去新疆服刑。1957年刑满后,留劳改农场就业。期间,赵如玉夫妇、赵
凤鸣夫妇、赵巨才前妻先后去世。赵维钧为殡葬故人,在无法告知赵巨才的情况下,将赵凤鸣遗产四间瓦房和赵如玉遗产四间半瓦房拆卖给他人偿还债务,院内尚剩赵如玉所遗四间南瓦房由赵维钧自住。1969年,赵巨才携后妻及子女返回礼县后,弟兄两家各住南房两间。1988年,
赵巨才提出划院另居,赵维钧未同意。1989年4月8日,礼县人民政府进行房屋登记时,赵维钧将四间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为此引起双方互殴,造成赵维钧、赵维钧之妻、赵巨才之子赵建平三人受伤。为化解矛盾,村委会报请礼县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12月给赵巨才另批一处宅
基地。1991年6月19日,赵巨才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确权。
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巨才、赵维钧诉争的四间房屋系祖遗产,双方各住二间,已时达二十多年,已成事实,赵维钧所领四房屋的产权所有证应认为无效;原被告双方相互辱骂,引起打架,造成人身损伤,属违法行为,双方均应具结悔过,并相互赔偿医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该院以〔1991〕礼法民判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礼县城关镇三条街院内四间南瓦房,西头二间归赵巨才所有,东头二间归赵维钧所有,相连一根中檩及隔墙属双方共有,任何一方先拆建房时,须将其
留给对方;二、赵巨才赔偿赵维钧医疗费289.05元;赵维钧赔偿赵巨才之子赵建平医药费33.79元,折抵后,赵巨才付赵维钧人民币255.26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维钧不服,向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陇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以〔1992〕陇法民上字第1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赵维钧不服,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陇南分院申诉。陇南分院审查认为申诉有理,提请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同意陇南分院抗诉意见。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终审判决将二间房屋的所有权判归赵巨才所有适用法律错误。礼县城关镇三条街10号院内的四间房屋(包括赵巨才现住的二间)是赵维钧继承赵如玉的财产,其所有权属赵维钧所有,礼县人民政府亦给赵维钧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1969年,赵巨才携妻女自新疆返回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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