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命赔300元”执行28年
【规定】一条命=300元
“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150元……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须由本人交纳。”
在197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一条生命”与“三百元钱”之间被画上了一个等号,而在28年后的今天,这样的“暂行规定”仍在实行。
【案例】“爷孙俩不如牛值钱”
2005年4月25日,铁岭的王大爷带着两周岁的孙子外出散步,行至铁岭火车站北三铁道门附近时,孙子突然沿着立交桥旁边的台阶拾级而上,通过早已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身为爷爷的老王连忙追了过去。好不容易追上孩子,刚抱起来,疾驰的火车“嗖”地开过……
对于这一悲剧,铁路部门作出如下认定:案发当日,那次列车以每小时113公里的速度,行至长大线469公里300米处左右,发现前方有一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列车鸣笛并采取制动措施,结果列车在减速中与二人相撞。
二人死于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老王应承担全部责任。铁路部门依据《暂行规定》和相关规定,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对此王大爷的老伴说:“咱家牛还卖个千八的,我这爷孙俩加一块,还不如一头牛值钱。”
【点评】这不能成为挡箭牌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认为,国务院1979年《暂行规定》是作为铁道部门的一个部门规章。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门规章已有很多方面不适应现代发展。加之《铁路法》等一些新的法律相继出台,其法律效力要高于《暂行规定》。
铁路部门如果无论是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火车撞人事故,都拿这个《暂行规定》做挡箭牌,无疑是不对的。火车撞死人,该怎么赔偿是有法律规定的,火车撞死人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等算下来怎么会最多只有300元呢?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表示,目前我国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多个相关法章。在这种情况下,不该死抱着粮票这些过气内容的部门规定不放手,“如果铁路部门坚持按当时的标准赔偿,那么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按当时最低的每张两毛钱购买火车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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