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的正当性来源于裁判理由的正当性。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使相关当事人接受和公众认可,真正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判决理由正当性证明尤显重要。判决理由是联系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的桥梁,是法官与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法律沟通的纽带。
—、判决理由的构成要素
不无遗憾,什么是案件的判决理由,其构成要素和范围是什么,至今尚无完全定论。萨尔蒙德指出:“一个先例……乃是一种本身就含有一项原则的司法判决。因此,作为它的权威性要素的根本原则,就往往被称之为判决理由。”他进而指出:“……惟一具有权威性的司法原则,乃是那些与其对象直接相关的并且在范围上限制颇严的原则。所有其他的论据,充其量只具有说服性功效,它们并不是真正的判决理由。它们同判决理由不同,因此被人们称之为法官意见或附带意见,亦即顺便陈述的东西。”摩根则将判决理由定义为“司法意见中那些提出了为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的部分,而且适用它们也是裁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所要求。”
笔者认为,判决理由就是判决说理,一般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根据以及两者在法律上的逻辑关系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官运用法律思维与方法,阐明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并对涉案的诉请、抗辩、反驳等予以支持、反对、采纳或驳回所依据的情理、法理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论证,从而使当事人“胜得清楚,败得明白。”正如苏力教授指出的:“司法判决书的最主要功能仍然是社会的,是要为纠纷之解决提供一个合理化的证明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后来的类似案件处理提供一种导引。”
二、判决理由正当性的应然特征
所谓正当性,简单地说就是举出理由以说明某种主张或判决的正当,它是人类理性思维活动的一种基本形式。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包含着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次的内容。合法性是正当性的表层要求,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裁判的法律效力直观的层面来自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判决的合理性所决定。判决理由正当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具有针对性。判决理由对于具体个案来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即法官要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效力等进行评判说理。
2、具有法理性。判决理由在个案中要对案件适用法律的精神和法理予以必要的解释,补充法律漏洞,解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因和合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在个案解决中确立相关法律规则,通过具体纠纷解决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当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规则”(波斯纳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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