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农垦北安农垦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1月18日
[裁判字号]:(2000)北民初字第3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赵兰英,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法定代理人赵辉(系原告父亲),1951年×月×日出生,长水河农场第一生产队工人,住×××。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北安农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例正文]:
原告赵兰英,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法定代理人赵辉(系原告父亲),1951年×月×日出生,长水河农场第一生产队工人,住×××。
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北安农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伟,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法定代理人吕德奎(系被告父亲),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长水河农场工人,住×××。
委托代理人王树祯,北安农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地址北安市长水河农场。
法定代表人赵加兴,职务场长。
委托代理人樊秀,长水河农场司法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杜兆凤,北安农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兰英诉被告吕伟、长水河农场人身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兰英及其法定代理人赵辉、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律师,被告吕伟及其法定代理人吕德奎、委托代理人王树祯律师,被告长水河农场的委托代理人樊秀、杜兆凤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12月6日,原告就读于长水河农场第一小学。上午第四节课上课铃响时,吕伟不知何原因将手中的玻璃球摔在地上,碎片打伤正在交作业的原告左眼,于当晚在北安市五官医院住院治疗。几年来一直处于治疗状态。先后于95、96、97年三次入北安市五官医院住院。在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的情况下,先后几次去北安、哈市、齐市上级医院治疗。2000年6月12日北安市五官医院出具了治愈诊断。事故发生后,除吕伟仅支付1,700.00元钱外与被告长水河农场拒付任何费用,现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医疗费6,603.77元,护理费1,260.00元、伙食补助费525.00元、营养费13,600.00元、交通费2,787.20元、伤残补助费38,570.40元、其它费用606.8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合计73,95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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