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1月23日
[裁判字号]:(2000)沪二中行赔终字第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高生,男,191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海住宅公司退休,住本市欧阳路35弄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宗,男,194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地质矿产局退休,住本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高生,男,191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海住宅公司退休,住本市欧阳路35弄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跃宗,男,194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地质矿产局退休,住本市欧阳路35弄4号。
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钟经纬(系上诉人亲戚),男,上海铁路公安局工作,住本市龙吴路5511弄284号201室。
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本市海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薛全荣,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蒋荣,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旋,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金高生、金跃宗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0)虹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两上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钟经纬,被上诉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全荣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荣、王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下简称虹口区政府)为执行虹府限迁(1999)22号限迁决定,于1999年5月13日上午对上诉人户实施强迁,因金高生不愿随车去过渡房,工作人员告知其可去动迁组拿过渡房钥匙。1999年10月,金高生、金跃宗向虹口区政府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未及时交付过渡房钥匙而致使金高生重新购置生活用品的费用800元及金跃宗租房费用3,400元。虹口区政府于2000年2月3日作出虹府赔拒字(2000)1号拒绝行政赔偿决定书,拒绝金高生、金跃宗的赔偿请求。原审认为,金高生、金跃宗无证据证明虹口区政府在实施强迁过程中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其要求虹口区政府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于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驳回金高生、金跃宗分别要求虹口区政府赔偿重新购物费800元和租房费3,400元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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