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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章小桦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2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3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小桦,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雅豪居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2号。 负责人梁宝南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小桦,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办事处雅豪居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2号。

负责人梁宝南,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章小桦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6)三法民壹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章小桦在2000年9月向三水市广源房产有限公司购买雅豪居花园东14号铺位,同时与第三人马菲共同购买了与该铺位后墙相连的单车房,商铺后墙有一门口与单车房相通,可以进入到雅豪居花园小区内。

原审判决认为:第一,关于雅豪居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提供了佛山市三水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书一份,该份备案登记书可证明原告是依照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选举出来的,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备案,是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代表和维护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属于因被告等部分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利用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引起的纠纷,是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纠纷诉讼,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故原告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代表全体业主进行诉讼。第二,关于被告商铺所开通的后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雅豪居花园小区系一全封闭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了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该小区有四个大门以供出入,在各门口配有保安人员,对车辆和人员出入进行管理。被告所有的雅豪居东14号商铺后墙与其购买单车房相连,在两者之间开通了一后门,直接通向花园小区内,导致在商铺和小区之间通过单车房又开通了一个通道,可供出入,而该门口并无采取相应的保安或其他安全措施。因此,该门口对小区的管理构成了安全上的隐患,破坏了小区的管理秩序。原告诉请被告将后门封砌,合法有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供了房地产权证,拟证明商铺与单车房相连,其后墙上的门是开发商在售卖前已开通的,并非被告自行开通。该商铺后门的客观存在确已对小区的管理构成了安全上的隐患,给小区众业主的居住环境造成了影响,侵犯了雅豪居花园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被告作为商铺的现有产权人,应遵守雅豪居花园小区物业管理上的规定,承担共同维护小区安全的义务。被告主张其也是雅豪居花园的业主,在购买商铺时亦摊分了公用面积,应享有到小区内部休息、娱乐的权利。但是,被告个人权利的实施不能侵害到其他绝大多数业主在小区管理上、安全上享有的权利。被告需要进入小区内部的,可通过小区大门出入,而不宜从开通的商铺后门出入。被告的答辩理由无理,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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