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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贵、刘玉杰与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5年11月17日
[裁判字号]:(2005)宣民初字第392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魏秀贵,男,1957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广滨汽车钣金修理部技师。委托代理人李庆平,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原告刘玉杰,女,1959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
[案例正文]:
原告魏秀贵,男,1957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广滨汽车钣金修理部技师。

委托代理人李庆平,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原告刘玉杰,女,1959年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华交电商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庆平,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大栅栏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程晓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相鼎,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魏秀贵、刘玉杰与被告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秀贵、刘玉杰的委托代理人李庆平、被告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相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秀贵、刘玉杰诉称,2004年4月15日,二原告之女魏巍(殁年22岁)与包美梅入住北京万程世都宾馆2007房间。同时,窦健与犯罪子陈瑜(已于2005年4月19日执行死刑)入住了北京万程世都宾馆2009房间。当夜,陈瑜与魏巍在2007房间混居,窦健与包美梅在2009房间混居。4月16日,陈瑜退了2009房间,与魏巍混居。2004年4月25日零辰1时许,陈瑜将魏巍掐死。后来,陈瑜多次进入2007房间,将魏巍尸体肢解成六块后,逃离宾馆。三天后因尸体腐烂发出臭味,宾馆才发现魏巍遇害。

被告收取了魏巍的住宿费,双方已经形成服务合同。被告应该保障魏巍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在明知魏巍与陈瑜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允许魏巍与陈瑜混居。而且,在陈瑜退宿后,仍允许魏巍与陈瑜非法同居十余日之久,使陈瑜有机会杀害魏巍,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现陈瑜已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要求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应由陈瑜赔偿的290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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