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5年05月23日
[裁判字号]:(2005)琼行终字第5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新成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川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忠,赵卫,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商务厅。 法定代表人彭瑞林,厅长。 被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口新成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川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忠,赵卫,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商务厅。
法定代表人彭瑞林,厅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惠忠,主任。
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龚庆林,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波,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常世界,海南省商务厅公职律师。
上诉人海口新成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海南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海南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进出口办公室)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征收外贸发展资金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04)海中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于200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5月10日在本院的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川志及委托代理人黄忠、赵卫,商务厅、进出口办公室及贸易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波、常世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商务厅决定对下半年第二批进口汽车配额分配方式进行改革,对80%的配额指标实行有偿使用,配额直接分配给申请进口汽车销售并符合进口汽车经销条件的企业,其收入建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同年6月10日至11日,进出口办公室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省内申请进口汽车销售的企业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筛选省内共有15家(包括贸易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进口汽车销售企业获得有偿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分配资格。同年8月23日,进出口办公室行文(琼机电进字[2002]33号)将海南省2002年第二批汽车进口配额分配有偿使用情况向国家机电产品办公室作了报告。该报告内容包括自愿申请销售进口汽车企业筛选方式和结果,配额指标分配的方案及有偿使用的价格,建立省外贸发展基金的背景和思路以及基本做法等。同年9月2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外贸工作的有关问题。会议提出建立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并尽快出台其管理办法,规范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会议同时提出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省内的配额指标,凡适合招标的,均应实行招标或有偿使用,其收益全部纳入外贸发展资金的管理。省财政每年从工业发展资金中划拨专款与中央有关资金配套,作为外贸发展资金,扶持企业,扩大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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