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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令怀与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贵 州 省 安 顺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8月16日
[裁判字号]:(2001)安市行赔初字第1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孔令怀,男,1931年生,汉族,安顺市西秀区人,紫云自治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劳动路6号。  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王安文,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
[案例正文]:
  原告孔令怀,男,1931年生,汉族,安顺市西秀区人,紫云自治县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安顺市西秀区劳动路6号。
  委托代理人刘亚东、王安文,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泽福,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明学,紫云自治县建设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钟,紫云自治县司法局干部。
  原告孔令怀诉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孔令怀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文,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全权委托代理人梁明学,委托代理人李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令怀诉称:“我申请成立迅达小汽车出租公司并购买了小汽车,办理各种手续都是尊重法律和政府规章制度办,出租小汽车是被告县人民政府帮忙向省里申请,经营权是县政府转让,但过后县政府反悔,收回车子,收回经营权,卡过户手续,迫使我不能营业,车子现已锈坏过期报废,被告不履行职责不作为造成我巨大损失,被告有责任,要求判令被告赔偿购车及银行利息计115646元以及保险费30000元合计145646元之损失。”
  被告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将车拉到县政府是个人行为,政府未指使也无移交手续,车辆落户,给手续,挂牌上证不属被告办理,县建设局无权办理,仅有管理经营权。原告成立小汽车出租公司,购车及其经营出租小汽车营运被告是积极协助支持和作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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