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09月10日
[裁判字号]:(2002)琼行终字第1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一村)。 法定代表人方秀英,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一村)。
法定代表人方秀英,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二村)
法定代表人方庆乐,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三村)
法定代表人方天来,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四村)
法定代表人方运柏,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五村)
法定代表人方良豪,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六村)
法定代表人方玉辉,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美良镇罗堂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罗堂七村)
法定代表人方奎壁,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高县人民政府,住临高县临城镇。
法定代表人江华安,县长。
委托代理人符吉吉,临高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符朝志,临高县政府法制办公务员。
上诉人罗堂第一至第七村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9日作出的(2002)海南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于2002年5月28日通过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02年8月26日,本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11月4日和1998年7月28日分别作出临府函[1992]7号《关于罗堂管理区规划头迁荒坡地有偿出让给村民建房的批复》、临府函[1998]59号《关于同意美良镇罗堂村民委员会规划头迁荒坡地安排给村民建房使用的批复》,同意罗堂村委会将头迁荒坡地75.41亩安排给村民建房使用,但罗堂村委会实际安排用地比批准的土地超出20.29亩,罗堂第一至第七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高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临法行重字第9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县政府的两个批复。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海南行终字第63号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01年6月20日罗堂第一至第七村向法院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另查,县政府批准使用的75.41亩土地,位于罗堂村北边,属80年代列入改造的抱吴洋田的一部分。1962年四固定时由罗堂村第1、2、3生产队耕作,1972年第4、5、6、7生产队耕作一部分。1983年曾丢荒,1987年罗堂村管区宣布收回集体管理,并发动村民自主耕种,有几户村民耕种了部分土地,大部分土地丢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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