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国家赔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2年02月27日
[裁判字号]:(2001)行终字第1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地王大厦5106、51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植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地王大厦5106、51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植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67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初,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沈开举,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栋,北京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河南海洋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路89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单宠栓,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河南海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林华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福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宗涉,河南海城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亿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亨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市破产办)作出的郑企破办(1996)3号《关于对郑州市粮油食品总厂破产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于1997年12月21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0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亿亨公司的起诉。亿亨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3月29日裁定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将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在本院发回重审期间,亿亨公司又提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豫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亿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志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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