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贵 州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19日
[裁判字号]:(2001)黔高法赔字第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赔偿请求人周世光,男,1946年8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安顺支行行长,现住安顺市虹山东路29号。 赔偿请求人周世光于2001年10月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为由,向
[案例正文]:
赔偿请求人周世光,男,1946年8月3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原系中国银行安顺支行行长,现住安顺市虹山东路29号。
赔偿请求人周世光于2001年10月以本院再审改判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被无辜关押2年零26天;请律师诉讼费用8200元;从1994年7月至2001年3月近7年用于诉讼的交通费及材料费3000元,要求依法赔偿;对其身心受到的损害依法予以恢复名誉。
本院查明:赔偿请求人周世光,因涉嫌经济犯罪于1994年7月4日被收容审查,同年9月27日被逮捕,1996年7月29日因病取保候审。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安顺分院提起公诉,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作出(1995)安地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周世光有期徒刑五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没收财产。周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1996年2月1日作出(1995)黔刑经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9月23日重审后,作出(1996)安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周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随案移送的日产J27录放机依法没收。周世光不服,上诉本院。本院于1997年5月28日作出(1997)黔刑经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周仍不服,于1998年3月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1年3月5日作出(1998)黔刑再终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周世光购买优惠录放机是付了钱的,不存在受贿问题。判决撤销本院(1997)黔刑经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和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6)安地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宣告周世光无罪。周世光被羁押75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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