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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景**诉北京任伊美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4年05月18日
[裁判字号]:(2004)朝民初字第04679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景**,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北仪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63号院。 委托代理人荣誉武,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
[案例正文]:   原告景**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北仪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北京市崇文区安乐林路63号院。
    委托代理人荣誉武,男,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办事处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8号楼906号。

    被告北京任伊美美容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都会国际大厦A座18层S室。

    法定代表人任学会,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秀英,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西营12号。

    原告景**(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任伊美美容中心(下称美容中心)、被告付秀英医疗美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荣誉武、美容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任学会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正永、被告付秀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原有一副健康的眉毛。2002年2月15日,在付秀英的鼓动和带领下我来到美容中心,二被告共同对我讲:你现在的眉毛必须做一个切眉术,然后再做一个更美的眉毛。我以为切眉术只是改善眉毛的一种更高级的方法,在二被告的诱导下我花了800元由美容中心的医师任学会给我做了切眉术,当时我全然不知我的眉毛已被人从根切除。在任学会的继续欺骗下,同年4月29日我又在美容中心做了祛眼袋手术,花了800元钱。但是至2003年下半年,我的眉毛还不见长出,下眼眶边缘外翻露出白眼球。为了弄清我今后是否还会长眉毛,2003年8、9月份我咨询了数家知名医院,专家明确告诉我我的眉毛永不复生。这个消息使我痛哭不已,我今后一生将面对一副无眉的面容。而二被告为了分得钱财,一个拉客,一个伤害,在美容中心根本没有医疗美容资格的情况下,诱导、欺骗我做手术,致使我双眉被从根切除,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和完整性,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对我造成重大伤害。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共同双倍返还我美容手术费3200元,赔偿我再医疗植眉费1万元及精神损失费4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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