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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邱卫林与赖春江、佛山市顺德区仁昭进出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12日
[裁判字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卫林,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号。 委托代理人胡等超,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春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卫林,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略)号。

委托代理人胡等超,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春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世海,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仁昭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昭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富安工业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肖洞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岑结彬,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石湾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车城二楼车管大厅。

负责人卢伟成,该营业部经理。

原审被告罗冬梅,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邱卫林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28日7时15分,被告邱卫林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粤X/04004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狮山镇穆天子山庄公路从红星公路往狮山大道方向行驶,行至狮山穆天子山庄路段白边村路口时,遇原告赖春江驾驶其自有的粤M/AP758号两轮摩托车从大客车行驶方向的右侧路口往左侧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赖春江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16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邱卫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赖春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后,原告因身体受伤即到狮山华立医院救治及住院治疗,并于同日在全麻下行左大腿下段截肢术,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创伤性休克、右下肢多发性软组织严重挫裂伤、右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开放性损伤、右髌骨开放性脱位、中度贫血。至2006年7月15日止的医疗费为63454.14元,至同年8月21日发生的医疗费为68947.71元,已住院时间114日;医院证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并建议左下肢安装假肢,右下肢使用免负重支具以配合康复治疗。现原告仍在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同年7月17日,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证明,原告的左腿中段缺失和右小腿胫腓骨中段骨折等损伤,适用装配该公司以下几种普及型假肢和支架:第一,左腿假肢,1、AKHJ030合金欧柏膝款12550元;2、AKHJ070合金气压膝款23880元;AKTQ060碳纤气压膝款35100元;第二,右腿支架,大腿免负重支架,款3500元;另在该公司装配康复期需30日,护理人员1人,住宿费每人每日30元,伙食费每日15元。被告邱卫林在事故中驾驶的粤X/04004号大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仁昭公司,被告仁昭公司于2006年1月9日与被告罗冬梅协议约定:车辆为罗冬梅购买,挂靠于仁昭公司,属于罗冬梅个人财产,有关车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路费、税收、交通事故等)由罗冬梅负责,与仁昭公司无关。该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2月14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13日24小时止,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另外,经原审法院先予执行,被告保险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4000元。原告及其家属因治疗及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支出了交通费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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