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11月27日
[裁判字号]:(2002)浚行初字第8号
[案例来源]:河南法院网
[案情摘要]:原告刘俊良,男,49岁,汉族,浚县黎阳镇西屯村人,务农,住本村。 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魏永详,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
[案例正文]:
原告刘俊良,男,49岁,汉族,浚县黎阳镇西屯村人,务农,住本村。
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魏永详,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生,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合,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俊英,男,59岁,汉族,浚县黎阳镇西屯村农民,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男,33岁,汉族,浚县黎阳镇西屯村农民,住本村。系第三人刘俊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韩明清,浚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原告刘俊良以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为第三人刘俊英办理房地产过户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俊生、刘洪合,第三人刘俊英及其代理人刘红亮、韩明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故本案依法中止诉讼。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原告刘俊良以二审判决书已生效,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申请,本案依法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000年九月二十一日,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为第三人刘俊英办理了№02000.00112房地产过户证。该证载明:原业主刘会友,现业主刘俊英,过户性质继承,不动产种类瓦房,房地产座落浚县城关西屯村,间数三间,结构砖木、房产用途住宅,发证部门签署意见为同意按政策发证。
原告诉称:第三人在未向浚县黎阳镇西屯村村委会说明真相的情况下,骗取证明信,前往浚县房地产交易所利用虚构事实欺骗浚县房地产交易所。而浚县房地产交易所未严格审查第三人提供的材料,错误地发放了№02000.00112房地产过户证。综上,被告的失职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发放的№02000.00112 房地产过户证,并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原告查档费用100元。
被告浚县房地产交易所辩称:第三人刘俊英持有其父刘会友的继承遗嘱及村委会证明,且刘俊英在我所签有继承申请表及无弄虚作假行为保证书。我所在履行发证职责中,审查是严格的,不存在过错及疏忽大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刘俊英辩称:因原告拒不赡养老人,其法定继承权已丧失,对诉争房产不享有所有权、故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被告为第三人办理房地产过户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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