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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树珍与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3月20日
[裁判字号]:(2007)东民初字第1177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原告李树珍,女,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局清洁工,住(略)。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东营市东
[案例正文]:
原告李树珍,女,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城市管理局清洁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希民,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7号。

负责人吴亚东,处长。

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树珍与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桂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珍及委托代理人朱希民、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委托代理人谢树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树珍诉称,2006年12月12日6时30分,张树平驾驶为被告单位接送职工上班的鲁E69857旅行型小客车沿博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庐山路口西20米处,因违章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正在打扫卫生的原告撞伤,造成原告创伤性休克、肋骨骨折、肺挫伤、血胸、脑挫裂伤、下颌骨骨折及多处损伤。该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张守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守平系被告的职工,在从事职务行为是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3250元、护理费3250元、交通费405元、伤残赔偿金53644.80元、伤残鉴定费320元、衣物损失600元、营养费205元、查询费100元、其他费用284元,共计62356、78元。

被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辩称,同意依法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支付医疗费83166.82元。原告是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民的标准赔偿。

庭审中,到庭当事人对以下事实均无异议:

2006年12月12日6时30分许,张守平驾驶鲁E-69857型小客车(车主胜利石油管理局物资供应处)沿博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庐山路口西20米处时,将原告李树珍撞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二大队认定,张守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树珍对该事故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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