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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网25元订单事件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因为将上千元的图书标价为25元,卓越网在发现后又单方面撤销大批订单,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最近卓越网广受各大媒体的关注和质疑。

  其实,电子商务企业,尤其是B2C企业,标错价格导致发生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这是电子商务固有的法律风险,与我们在传统的商场买东西标错了价格或者找错了钱,法律关系上并无本质差别。但是在具体如何处理上,不同的处理方式不仅反应了其法律意识,还能体现出其公关能力和品牌美誉度。比如某些跨国公司曾发生过标错价格的事情,后来在消费者的抗议下,将错就错,履行了订单,虽然承担了一些损失,但却维护了公司的品牌声誉。

  在法律上,是否电子商务企业标错了价格一定要按照错误价格履行呢?

  通常情况下,电子商务企业在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和价格都是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用户发出了购买的指令,是要约,网站如果没有其他约定,接受了订单,是合同法上的承诺,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拒绝履行。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生效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所以,具体买方下了订单之后,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还要看电子商务企业的用户协议等法律文件。笔者今天查阅了卓越亚马逊的《使用条件》(也许他们还没有来得及修改),其“合同缔结”部分内容如下:

  “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我们将发送给您一封确认收到订单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并且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关于其中一部分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直到我们发出关于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关于那部分产品的合同才成立。当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北京世纪卓越或其关联公司的库房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

  这里仅仅谈了合同“成立”却没有谈合同的“生效”问题,应视为对合同效力无另行约定,那就应当是合同成立即生效。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反之,承诺若没生效,合同便不成立,那就更不用说生效了。

  本案中,卓越网的实际想表达的大概是约定合同的生效,而不是合同的成立。如果这样的话,就出现了现在有网友质疑的,卓越网在合同成立之外,不公平地增加了要求确认合同才成立的附加条件。这倒是有点象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企业对合同不当回事,随意性很强,当时为了控制风险,很多中国企业就要求合同签订了以后要确认才生效,这种不符合国际惯例的作法让不少外国人大呼上当。

  后来法律逐步健全之后,这种合同签订了要确认才生效的作法退出了历史舞台,现在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对合同效力有强制性的规定,合同成立了就生效。谁都不能随意拒绝履行。现在无论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是严格贯彻这一原则的。

  由于卓越网的《使用条件》是点击合同,性质属于格式合同,在没有找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被裁判撤销或者变更之前,这些让人不那么舒服的规定还是有效的。因此,对于卓越确认发货之前的订单,卓越网的承诺没有生效,合同没成立,更没生效。用户比较难寻求法律救济。但对于已经发出确认发货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就不是卓越自己说拦截就可以单方面解决这个问题的了。

  那么,是不是这样标错价格的合同生效后,企业就必须履行没有挽救的余地呢?也不是。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价格标错属于这种情况,卓越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其用户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但是,如果网站是以“秒杀”等方式提供低价商品供网友竞买的,则不属于这种情形了,卖家不得借口错误而反悔,最近上海某法院判决699元拍下7000元电脑的卖家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就是这方面的例子。

  所以,卓越网这个将千元商品错标25元的乌龙事件出来之后,正确的作法是与用户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由于其用户协议自己规定货物离开卓越库房其风险和所有权即转移到买方,对于已经发货的予以追回或者拦截是所有权已经归别人的商品,这种作法是否妥当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曾经多次在各种场合提示电子商务企业注意预防由于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电子商务法律风险,卓越网25元错误订单事件再一次为我们的呼吁增加了一个注脚。作为电子商务企业,应该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支付错误、错误标价以及其他系统错误,应当在业务流程上就结合法律进行防范和设计,并应当采取商业保险等措施分散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否则,若在出现系统错误后不加区分一味地要消费者承担的作法,是肯定会遭到公众的质疑投诉并给企业带来声誉损害的。如果卓越网有保险,对于已经生效的报单由保险企业承担赔偿,或者如果卓越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不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解决问题并平息公众的质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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