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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泽忠等人人身损害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4月04日
[裁判字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117号
[案例来源]:中鼎网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兴国县潋江镇城郊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谢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锡卫,江西同圆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兴国县潋江镇城郊北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兴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金林,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锡卫,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泽忠,男,1959年1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章熠,兴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云,兴国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世昌,男,1977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华喜,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坤,男,1948年10月生,汉族,退养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建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人身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06)兴民一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日晚,被告罗世昌驾车将均村乡长竹村益下组的第31#低压电线杆撞倒。12月5日中午,被告罗世昌委托其堂兄罗世斌(均村水管站职工)在均村乡的星光餐馆与均村乡供电所所长曾旭东协商赔偿事宜,罗世斌答应承担处理该事的人员工资和赔偿该事故的损失。长竹村计育主任陈祥发(法)、村支部书记谢玉华和王有坤在场。曾旭东叫王有坤通知陈泽忠及其儿子陈伟一起在餐馆吃中饭。商议由原告陈泽忠父子(多年跟随王有坤架设农村电网铁线路工,当日下午无架设农村电网线路工作)两人负责更换被撞倒的电线杆,其工资由被告罗世昌支付,民工则由曾旭东叫长竹村负责。饭后原告陈泽忠父子到现场拆线 ,曾旭东与罗世斌出县城路过长竹村时,长竹村民在挖立新电杆坑,曾旭东告知陈泽忠要注意安全,并要在路两侧设置路障,以警示过往车辆。拆线时,民工用木楼梯在马路一侧顶住,原告为了解线方便,沿被撞坏的电线杆爬上,原告之子陈伟在河对岸拆线,在此过程中,在场的民工黄英华、刘达梅、陈祥发均劝阻原告不能在被撞坏的电线杆上拆线,原告未听取意见。原告拆完一组线路后,由于电线杆受力不均匀,致使电线杆往未解电线的方向倒下,原告因有安全带和电线杆系在一起,所以原告随同电线杆倒在地上,致原告受伤。原告当日被送到兴国县人民医院住院至2004年1月20日出院,诊断为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并截瘫。后又到县中医院和赣州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原告支付医疗费用计币22727.12元。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原告行动不方便,多次委托其亲属刘国椿、陈泽生、潘全生找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纠纷及向兴国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但都未成功。另外被告王有坤在治疗过程中以支付原告工资的名义给原告一万余元。2005年12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明云委托兴国兴业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原告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并截瘫,伤残程度为二级。另查明,原告之母曾满凤,出生于1925年9月8日,生育了五个子女,现均已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原告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赖他人。庭审中,原告主张应由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22727.12元、误工费(25+365+365)天×15元/天=11325元、护理费365天/年×20年×15元/天=1095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残疾赔偿金2952.56元/年×18年=53146.08元、残疾辅助用具费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之母曾满凤)1907.57元/年×17年÷5=6485.74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计31438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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