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11月25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一(民)初字第843号。2.案由:人身案。3.诉讼双方原告:杨涌,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诉讼代理
[案例正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2)长民一(民)初字第84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涌,1972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
诉讼代理人:杨德宝(原告之父),退休。
诉讼代理人:王荷根,上海市沪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宏为,院长。
诉讼代理人:陈钰、陈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朱永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童剑云、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住xxx。
法定代表人:李培清,所长。
诉讼代理人:杨忠东,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作人员。
诉讼代理人:许爱东,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血液中心,住xxx。
法定代表人:朱永明,主任。
诉讼代理人:童剑云、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春明;审判员:宓秀范、梁玫。
6.审结时间:2002年11月25日。
(二)诉辩主张
原告杨涌诉称:原告自幼皮肤经常无故淤血,1979年经第一被告诊断为AHG缺乏症(血友病甲)。以后,原告一直在第一被告处就医,原告就医使用第二、三被告生产的血制品和第四被告提供的鲜血浆。2002年1月10日,原告经上海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确诊患有艾滋病和丙肝。原告认为,其患上艾滋病和丙肝既非母婴传染,原告又系未婚青年,故只能是因为输入不洁血制品所引起。现原告有理由要求提供不洁血制品的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要求输入不洁血制品的第一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生活费(自1999年3月至2002年3月共三年,每月以600元计)人民币(下同)21 600元、今后45年的生活费(原告现30岁,按人均75岁寿命,每月以600元计)324 000元、今后45年的营养费(每月以150元计)81 000元、今后45年的护理费(每月以200元计)108 000元、今后45年每月去医院的交通费(每月以50元计)27 000元、今后45年辅助医药费(每月以700元计)378 000元,合计939 600元。(2)承担原告今后继续治疗费用。(3)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 000元,原告父、母亲精神损失费各100 000元,合计人民币400 000元。2002年7月29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1 352 400元,其中(1)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费600 000元。(2)因受伤害后丧失工作自1999年3月31日至今每月按600元计3.3年,共23 400元。(3)今后45年生活费每月600元计324 000元、营养费每月500元计270 000元、护理费每月200元计108 000元、交通费每月50元计27 000元,均计算至7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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