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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秀娟诉重庆市江津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马成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7年09月29日
[裁判字号]:(2007)九民初字第376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胡秀娟,1984年x月x日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初中文化,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xxx,身份证号:500107198410187547。委托代理人胡荣万,1954年11月23日
[案例正文]:
原告胡秀娟,1984年x月x日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初中文化,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xxx,身份证号:500107198410187547。

委托代理人胡荣万,1954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x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赖源兴,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周键,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光萍,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小雨,1971年2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成全,1962年5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xxx,身份证号:510225196205080637。

委托代理人赵成维,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胡秀娟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马成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彭贵刚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秀娟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荣万、赖源兴,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富达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光萍、杨小雨,被告马成全委托代理人赵成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秀娟诉称,2007年7月4日,被告驾驶员马成全驾驶渝CB1153号小货车由西彭往石板方向行驶,行至陶家镇白果村路段时,与行人胡秀娟接触,造成原告胡秀娟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120急救车将原告送西南铝医院抢救、住院治疗。后交警队认定被告马成全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经交警队调解未果。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4360.78元,误工费3876元,护理费390元,住xxx,续医费407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9789.7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胡秀娟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及由被告负全责、经交警队调解未果的事实;2、重庆西南铝医院挂号单、诊查费收据(时间为2007年7月4日)、病历续页、出院证明(时间为2007年7月17日)、陪伴费收据(时间为2007年7月22日)、住院病人出院结账明细清单(时间为2007年7月25日)。拟证明原告经重庆西南铝医院住院治疗并有人护理及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的事实;3、重庆西南铝医院诊疗证明书(时间为2007年8月8日)。拟证明原告产生误工费的事实;4、九龙坡区陶家镇卫生院门诊病历、诊疗证明书(时间为2007年8月14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时间为2007年8月16日)。拟证明原告经九龙坡区陶家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产生医药费、误工费的事实; 5、重庆西南铝医院处方笺及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时间为2007年8月24日)。拟证明原告产生医药费的事实;6、重庆万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及其2007年4-6月工资表。拟证明原告的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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