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4月18日
[裁判字号]:(2007)渝四中法民一终字第6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邮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桃花源街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田学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付明政,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法律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邮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桃花源街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田学礼,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政,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法律工作者,住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黔龙街23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杨晓青,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桂芳街77?13号。
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邮政局(以下简称酉阳邮政局)与被上诉人杨晓青赔偿损失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酉法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酉阳邮政局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酉阳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付明政和被上诉人杨晓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9月8日,原告杨晓青在被告酉阳邮政局的新民街邮政储蓄所以实名制开户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款,存折账号为606874002220042243,支取方式为凭密支取。2006年9月17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在和平路邮政储蓄所取款1000元后,存折不慎遗失。原告立即赶往开户局新民街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该局受理了原告的挂失申请,并出具挂失手续,挂失金额由柜员手写为18709.43元,打印为9.43元,复核员填写的挂失时间是9点35分。原告回家后,被电话通知再次赶往新民街邮政储蓄所,该所工作人员声称原告的存款18700元已被人于9点48分取走,而原告办理挂失手续的实际时间是9点51分,不是9点35分。为此,原告立即向城南派出所报案,并多次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均遭拒绝。2006年10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杨晓青诉称,2006年9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我在本县和平路邮政储蓄所取款1000元后发现存折遗失,便立即到开户行新民街邮政储蓄所申请挂失。该所工作人员冉琼经核实我的存款18709.43元还在账上后,为我办理了挂失手续,挂失时间是当日上午9点35分。我办完挂失手续回家后,接到邮局电话,当我赶往新民街邮政储蓄所时,被告酉阳邮政局称我的存款18700元已被人取走,取款时间是9点48分。为此,我向被告索赔,遭拒绝后,特诉请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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