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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与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村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5年09月30日
[裁判字号]:(2005)营民一权终字第157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住xxx。负责人陆恩荣,场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第一被上诉人,住xxx。代表人李永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住xxx。

负责人陆恩荣,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第一被上诉人,住xxx。

代表人李永生,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绪绵,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成(第二被上诉人);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个体业主,住xxx。

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521部队后勤部,住xxx。

法定代表人张国忠,部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邦,1954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阳市65521部队后勤部军需处处长,住xxx。

委托代理人蒋建兴,沈阳军区辽阳法律顾问处律师。

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与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树村民委员会、张成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521部队后勤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做出(2001)大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判后,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做出(2004)营大民权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后,大石桥市长城养殖场仍然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负责人陆恩荣,被上诉人大石桥市沟沿镇外林村的代表人李永生及委托代理人胡绪绵,被上诉人张成及原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振邦、蒋建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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