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09月05日
[裁判字号]:(1999)延州民初字第452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 牟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 张保华,吉林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 张德厚,总
[案例正文]:
原告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 牟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保华,吉林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 张德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炳荫,吉林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延吉卷烟厂。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告延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第三人延吉卷烟厂(以下简称卷烟厂)火灾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华、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炳荫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卷烟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险公司诉称:1999年7月12日,建筑公司在卷烟厂工地施工中,由于建筑公司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火灾,给卷烟厂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87523.40元。延吉市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为建筑公司负有直接火灾责任。因卷烟厂在我公司进行了财产保险,火灾发生后,我公司向卷烟厂赔付了全部财产损失。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我公司取得代位行使卷烟厂对建筑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故要求建筑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087523.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承建卷烟厂办公楼加层接楼(原四层楼增建为六层楼)工程中,因拆除四楼房顶时,我公司工人违章吸烟,引起火灾,烧损电话交换机一套、烧损办公楼630平方米。根据建筑设计要求,办公楼三层以上的墙体及房顶是需要拆除的。墙体拆除后没有价值,所以未造成损失。另外,保险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理赔,要求我公司赔偿依据不足,我公司没有向保险公司赔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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